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 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3199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04日被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零号街坊小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11号楼1门洞口的雅迪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随即将车卖给洛阳市涧西区谷水村廖某某(另案处理),获赃款现金500元,全部用于挥霍。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6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监控截图等;
(2)鉴定意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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