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73********,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街道**处,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查,2020年5月9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济南、泰安多次实施盗窃,价值4336元。
1、2018年8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泰安市中心医院盗窃陪护人员姚某某、邵某某手机两部,价值分别为486元,51元。
2、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济南火车站广场西边的麦当劳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甲手机一部,价值192元。
3、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济南火车站自动售票大厅内盗窃被害人叶某某手机一部,价值270元。
4、2019年08月17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路牵源牛肚王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电动车一辆。
5、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泰山火车站广场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手机一部。
6、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泰山区三里屯商场二楼仙芋传奇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637元。
7、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泰山区**小区**号楼下储藏室盗窃被害人关某某一黑色布包,包内有现金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赃物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等8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芳
检察官助理:米梁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_《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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