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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牛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北路**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至高邮市**开发区**北路**小区**幢**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置该室内现金人民币计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牛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基本信息、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05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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