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镇**村**社。被告人牛某某曾因诈骗,于2020年12月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5日释放。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在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商业广场“蓝雨网咖”、三里桥村“宵宵网咖”等地,趁他人睡着之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被害人蒋某某、张某某、靳某某等人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50元的手机3部。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牛某某至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商业广场“蓝雨网咖”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OPPO牌R11ST型手机1部。后销售得款人民币300元。
2.2021年1月5日早上,被告人牛某某至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商业广场“蓝雨网咖”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00元的VIVO牌Y93S型手机1部。后销售得款人民币300元。
3.2021年1月14日早上,被告人牛某某至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村“宵宵网咖”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靳某某价值人民币50元的OPPO牌A5型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2部被盗手机,并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手机2部(系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蒋某某、张某某、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刑事拘留于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材料6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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