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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在惠阳区**中队对面一工地工作。2020年9月6日3时许,其从工地回员工宿舍休息,行至宿舍二楼时发现第二间房子门没关,遂进入房内,趁被害人蒋某某熟睡,将被害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61.28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6日14时许在工地将被告人牛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朋友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0年11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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