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乘电动自行车到辛集镇荣成村吴中成家大棚前,将棚前电动三轮车把上吴某成家钥匙盗走,被告人牛某某开锁入户进入吴某成家盗走现金28420元,后将钥匙放回原处。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将所盗现金28420元主动送还至吴某成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秀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号,电话:1537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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