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0********,汉族,专科毕业,个体经营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任砦北街**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33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巡洋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七区兴隆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福寿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2、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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