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理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9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现住巴塘县**乡**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理塘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于2020年3月2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4日因被告牛某某突发疾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理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理塘县高城镇商贸街41号门前人行道上捡到一本驾驶证件包,该包内有一张叶某某的身份证,3张银行卡,一副驾驶证,三张字条,其中一张字条上面写有三个卡的密码。当天下18时5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带着这些卡和纸条到农业银行提款机处,用邮政卡(卡号为:62179965100********)取款,尝试输入纸条上的密码,其中一个密码正确(112110),被告人牛某某第一次从该卡取款50OO元,后面分5次每次取款3000元,一共从卡上取走2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案发时段监控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牛某某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理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广勤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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