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9********,汉族,专科文化,工人,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因债务问题为泄私愤,持工具将陈某乙在平邑县人民医院西路口南路西开的一家原浆酒超市的卷帘门毁坏并进入该超市内,将超市内洗衣机、空调、酒水等物品损毁。经物价评估总损失价值80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书证;价值认定报告;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