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8〕79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4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0日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据管辖的规定于2018年5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甲和被害人牛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牛某甲遂从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的出租房内拿了一把西瓜刀,对着牛某乙的上腹部连续捅刺多刀,导致牛某乙倒地死亡。经检验鉴定,被害人牛某乙符合被锐器致伤身体多处,左胸部损伤造成心脏、肺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牛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瑜
助理检察员:解 红
2018年6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牛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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