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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号,于2020年5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在城阳区**宝粥店后厨处发生口角,被告人牛某某手持菜刀将被害人董某某颈部砍伤,经鉴定,董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琦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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