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多次给被告人牛某某打电话,要求处理其与牛某某之间因赛鸽发生的矛盾,23时许二人约至靖远县人民医院门口见面,牛某某的朋友马某某、高某某先到医院附近劝说王某某,牛某某持木棒到并持木棒打王某某,被高某某拦下并未将王某某打上木棒即被夺下扔在地上,马某某(已另案处理)将木棒捡起在王某某肩部打了几下,将王某某打倒在地;牛某某在王某某脸上打了几拳,用脚在王某某面部踢了一脚,还在王某某脸上打了几巴掌,至王某某受伤到靖远县人民医院检查。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伤情为:1.左侧下颌骨骨折;2.考虑右侧眶内侧壁骨折。后入住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伤情为:下颌骨骨折。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下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国香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1388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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