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街***号,现住该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9时许,在涞水县**镇**村因家庭琐事牛某某将妻子杨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对受害人杨某某实施伤害行为,致杨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晓庚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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