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9点左右,在高阳县**小区,被告人牛某某因琐事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后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勇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阳县**小区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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