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石家庄市赵某**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赵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22时许,赵某谢庄乡北龙化村杨某甲与杨某乙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经宋城村时,杨某甲被宋城村牛某某打伤鼻子。经鉴定杨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跃云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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