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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延检一部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8********,汉族,小学,无业,未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0日自首,被宝塔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由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贺某(已决)和女朋友李某在海盛酒店8901房间登记入住,被告人牛某某赶来与贺某喝酒。李某中途离开,后贺、牛二人外出返回在海盛酒店大厅,遇到同在海盛酒店1202房间住宿的贺某旧友被害人王某某。三人购买啤酒到1202房间,当时房内有王某某的朋友闫某、白某,共同饮酒期间,白某先行休息,被告人贺某与牛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还有闫某又到8901房间,喝酒至2014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贺某、牛某某就贺、王二人谁混得更好而言语不合,遂欲赴万花乡找人佐证,四人到九楼电梯口,闫某因叫王某某回1202房间遭到拒绝,便先行乘坐电梯去1202房间。王某某和贺某在九楼电梯口继续争吵,进而厮打,贺某打王某某时,被告人牛某某站在九楼楼梯口说“把那个孙子拉进来”后贺某把王某某拉进九楼步梯楼梯口,牛某某用左脚照王某某的屁股踢了两脚,贺某用右脚踹在王某某胸前部位踢了两脚,王某某受伤倒地后贺某又踏了几脚。后王某某女朋友闫某发现王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来到现场,发现王某某已经死亡。牛某某趁乱逃离现场,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于2015年1月5日对被告人牛某某依法上网追逃,牛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永春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叁张。

3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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