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鄢陵县只乐镇塔庄村,因琐事和同村村民田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致田某某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骨折成角畸形,移位。经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艳霞
附:
1.被告人牛某某住鄢陵县**镇**村。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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