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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屯,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威海高区恒瑞街“局儿铜火锅烧烤”饭店门口附近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理论的过程中,被告人牛某某多次掌掴刘某某两侧脸颊,致刘某某牙齿部分松动、脱落。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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