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强制猥亵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小区**座**层**号(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借送被害人崔某某回酒店的名义跟随其进入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的**酒店**房间,随后趁被害人崔某某醉酒之际,两次将其裤子脱下并强行以抚摸其臀部、腿部、胸部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乘被害人醉酒不知反抗之际,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婧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