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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盐池县**乡**村**号,住盐池县**镇**小区**室,2015年6月3日因赌博被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卢某某(另案处理)在银川市宁东镇孙某某家院子、闵某某家羊场、304乡道11公里桩号附近的枣园院子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牛某某在赌场负责“打水”,共参与10余次,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牛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主动上缴非法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及同案犯卢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明知卢某某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涛

检察官助理:何相延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盐池县**镇**小区**室,联系电话:1830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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