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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开设赌场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镇**路。2013年12月26日因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扶沟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日、2020年7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8月份,卢某某(已判刑)在扶沟县**商场二楼“**娱乐城”放置赌博机32台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牛某某被聘用后在该赌场负责赌博机上下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5年8月31日,牛某某向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6年元月份,卢某某又在“**娱乐城”内开设赌场,放置赌博机100台供他人赌博,牛某某在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应聘在该赌场负责上下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赌场及赌具照片、扶沟县公安局赌具销毁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记录、场地租赁合同书、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证人卢某某、杜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扶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赌博机鉴定意见书1份、周口市公安局赌博机鉴定意见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两次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在赌场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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