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67****152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大厦3单元24楼东北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牛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5号楼2单元1楼东户租的房子内,在手机上下载朋友局APP,利用微信昵称“淡若止水”和微信昵称“玉”,组织人员在该朋友局APP上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达49人左右,在组织朋友局赌博时牛某某先通过微信购买元宝开设赌博房间,每个房间可以玩一局麻将,一局麻将八盘,一局结束之后,输的人把钱通过微信发给牛某某,牛某某扣除大赢家5元或10元不等的房间费后,再把剩余的钱发给赢家,牛某某通过收取房间费获利。2020年4月21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内,将牛某某抓获。至此,牛某某收取赌资数额达80余万元,获利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川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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