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7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赞皇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曾担任河北**有限公司副经理,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4日被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8日,因张某丙与河北**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甲(已判刑)安排杨某某(已判刑)等人住在张某丙家中,逼迫张某丙还债。当晚因杨某某与张某丙的家人产生纠纷被赶出其家中,后被告人牛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已判刑)、安某甲(已判刑)、胡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等人持械到张某丙家中,将张某丙及其家人张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丙、张某乙之损伤均属轻微伤。
2、2016年冬天,因郭某某与河北**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牛某甲、李某甲(已判刑)、焦某某(已判刑)、张某甲等人以商量还款的名义将郭某某骗至唐山市火车站见面。后强行将郭某某推至车上,将郭某某带至赞皇县城,当晚在赞皇县汽车站附近一宾馆住下,由焦某某和郭某某一个房间睡觉,负责看守郭某某,次日凌晨,将郭某某带至河北**担保有限公司订立还款协议后郭某某离开。
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赞皇县公安局许亭派出所证明;
2、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
3、证人王某某、张某甲证言;
4、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5、同案犯胡某甲、张某甲、刘某甲、杨某某、安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焦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牛彦贞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付有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公安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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