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市,现住**省**市**镇**村。2013年8月13日因在某某周边滞留、聚集被某某市公安局**分局训诫,2013年9月9日因在****周边滞留、聚集被***市公安局**分局训诫,2014年7月14日因在****滞留、聚集被**市公安局**地区分局训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4月份,被告人牛某某与范某某未婚致范某某怀孕,后范某某被**镇计生办叫到***卫生院做引产手术。2000年6月份,被告人牛某某与范某某领结婚证结婚,婚后范某某不能怀孕,被告人牛某某夫妇认为是范某某做引产手术所致,要求赔偿,并多次上访。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牛某某夫妇信访事项已被某某市人民政府复核终结。被告人牛某某对复核意见不服,仍多次到*****地区及****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上访而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后被告人牛某某以上访为要挟多次向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强拿硬要财物53310.6元。
1、2013年5月份,被告人牛某某借去**上访之机,向**镇信访工作人员及**镇**村工作人员索要上访路费,否则就去****上访,后**镇**村工作人员牛某某同意给牛某某1000元,并给被告人牛某某父子购买高铁票后返回**。被告人牛某某回到**后,多次找牛某某索要1000元,牛某某无奈之下给被告人牛某某1000元。
2、2013年3月8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为制造影响,带领其妻、其父去**上访,**镇政府信访工作人员劝其回到**后,牛某某以再次上访相要挟,要求**镇信访工作人员为其报销去**的费用,后**镇人大主席尹某某给被告人牛某某550元。
3、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来到**镇人大主席尹**办公室,要求镇里出钱养活其抱养的孩子,给孩子看病,否者抱着孩子去**上访,当时尹某某需要处理事务,被告人牛某某不让尹***离开,迫于无奈,**镇政府于当日中午分两次给被告人牛某某4万元。
4、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牛某某父子到**镇人大主席尹某某办公室以到**上访相要挟,让镇里给其抱养的孩子购买奶粉及婴儿用品,迫于压力,**镇人大主席尹某某花2514.6元给被告人牛某某购买奶粉及婴儿用品。
5、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牛某某以抱着孩子到**上访相要挟,要求**镇为其装饰房子,迫于无奈,**镇人大主席尹某某安排人员为牛某某家安装三个推拉门,花费2200元。
6、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牛某某带其父亲到**镇政府,称其父亲睡觉时从床上摔下,要求镇里拿钱让其父亲住院,否则不走,并让其父亲躺在镇党政办公室连椅上,后**镇人大主席尹某某给被告人牛某某1000元。
7、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牛某某到**镇人大主席尹**办公室,以上访相要挟,要求尹**给其孩子买奶粉,尹**花费1896元为被告人牛某某购买奶粉及婴儿用品。
8、2014年4月4日,被告人牛某某借去**上访之机,向**镇**村工作人员及**镇工作人员提出索要赔偿190余万,并让其父亲留在**,自己回到**与**镇协商,称如协商不成,便让其父亲继续上访,后未达成调解,牛某某之父回到**。
9、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牛某某到**镇政府找到**镇人大主席尹某某,以去**上访相要挟,要求尹某某给其孩子买奶粉,尹某某花费1150元为被告人牛某某购买奶粉以及婴儿用品。
10、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以去**上访、让其父亲死在**相要挟,向**镇索要现金,后**镇人大主席尹某某到被告人牛某某家中给牛某某3000元。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5年4月4日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晨光
刘晓艳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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