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9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至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9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22时30分左右,在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店内,被告人牛某某因与彭某某发生口角,遂将放在包内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刀拿出,在店老板李某某劝解时将李某某左手掌和左手无名指部位划伤。随后彭某某跑出**店,被其女朋友劝离,被告人牛某某持刀追赶彭某某,在追赶过程中彭某某手持板凳砸牛某某还击,被牛某某用刀捅伤背部和左臀部。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彭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韩某某、梁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彭某某、李某某陈述;

4、书 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持凶器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