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镇**村,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其租住的五常市**镇**商服内容留李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证人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牛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树成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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