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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组**排。因涉嫌妨害公务,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社连接自来水站管线施工现场,被告人牛某某为阻止现场施工,在进入警戒区域时被**镇派出所副所长宁某某阻止,被告人牛某某随即用右手打了宁某某左侧脸部一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捕及破案经过;

2.户籍信息证明;

3.谅解书。

(二)证人龙某某、曹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崔某某、于某某、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宁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并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阳

2020年1月9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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