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无职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0年5月3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牛某某谎称自己是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白某某办事处项目经理,有施工资质,在骗得郭某某信任后,与其签订白银公司**公司**车间厂**工程项目的门窗加工合同。2018年7月27日,郭某某向被告人牛某某联系的塑钢窗户供货商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向玻璃供货商白银**玻璃店在兰州的供应商甘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当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以工地需要用钱为由分别从上述两供货商处支领货款40000元、10000元、8月2日又从**公司支领货款60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清单、门窗加工合同、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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