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90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号,现住潍坊市**区**镇**号楼**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牛某某与青岛**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青岛**有限公司全额付款56100元,牛某某一直未按要求交付货物,后牛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采购合同、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并收受对方给付的货款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