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二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031959********,汉族,研究生文化,辽宁省**厅原**,曾任中共铁岭**委**、**部长,铁岭**委**。出生地辽宁省锦州市,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住沈阳市东陵区**街**栋**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辽宁省公安厅执行,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市中共铁岭**委**、**部**,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职务提拔调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某甲、孙某甲等3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105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开发区**委**钱某甲调任中共铁岭**委**部副处级干部、办公室**、部务**、调兵山**委员会**、中共调兵山**,提任中共调兵山**委**、调兵山**管理委员会**、中共调兵山**区工作委员会**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7月,牛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和锦州市殡仪馆,先后四次收受钱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
2、2011年1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委**部**李某某调任中共开原市委**、**、**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牛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5876万元。
3、2011年1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区**委**、**委**李某某提任铁岭**区**委**、**委**,兼任辽宁铁岭**委**提供帮助。2011年11月至2013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4.7364万元。
4、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对时任铁岭**银行**、**,中共铁岭市**银行**会**,**银行**、**银行**会**郝某某工作予以关照。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7月,牛某某在其办公室和锦州市殡仪馆通过钱某甲先后两次收受郝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3112万元。
5、2011年3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政府**于某某提任中共开原**委**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于某某给予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644万元。
6、2011年3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局**、**管理办公室**魏某某提任铁岭市**局**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7月,牛某某在铁岭市如意湖酒店和锦州市殡仪馆,先后两次收受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5876万元。
7、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院**、铁岭市**集团**兼总经理孙某甲兼任铁岭**委员会**,提任铁岭市**院**,并为时任铁岭市新城区**会项目局**关某某(孙某甲妻子)调任铁岭市**办公室**提供帮助。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牛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锦州市殡仪馆、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台湾台北市、重庆市等地先后九次收受孙某甲给予的人民币36万元、17万美元、10万台湾元;2011年4月,牛某某安排孙某甲为其装修铁岭市**镇别墅住宅,2013年5月,牛某某安排孙某甲为其装修沈阳市**别墅住宅两栋,牛某某实际收受孙某甲提供的房屋装修价值人民币191.17万元;2014年1月,牛某某安排孙某甲将其沈阳市**花园小区别墅,以高于市场价76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甲之弟孙某某。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7759万元。
8、2011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为市时任中共辽宁省开原**委**、**部**王某某提任市中共铁岭**委**部**兼中共铁岭**委**局**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7月,牛某某在其办公室和锦州市殡仪馆,先后五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7万元。
9、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市铁岭经济开发区**会**李某某提任中共开原**委**、**部长,开原**委**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前,牛某某在其办公室和锦州市殡仪馆,先后五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10、2011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区**委**、**委**曾某某提任中共调兵山**委**、调兵山市人民政府**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和2012年7月,牛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锦州市殡仪馆,先后两次收受曾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人民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3001万元。
11、2011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李某某提任为中共铁岭市**委**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3001万元。
12、2011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市委**、**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辽宁省开原市**办事处**委**洪某某享受副县级待遇提供帮助。2011年3月,牛某某在其办公室通过王某某收受洪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13、2011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铁岭市**委**李某某调任中共铁岭市**委**提供帮助。2011年8、9月份,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4214万元。
14、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市委**、**部**职务上的便利,为钱某乙承揽铁岭市**外管网工程及催要工程款提供帮助。2011年10月和2012年1月,牛某某先后两次通过钱某甲收受钱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15、2011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辽宁省政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王某某提任山市中共调兵山**委**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8月,牛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锦州市元都宾馆先后四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万港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1.3676万元。
16、2011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委**办公室**任某某被提名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选提供帮助。2011年8、9月,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4214万元。
17、2011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医院**李某某提任中共铁岭市**医院**会**提供帮助。2011年10月,牛某某在铁岭市**医院,收受李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3910万元。
18、2011年12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冯某某被推荐为**铁岭市第六届**会**人选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同年7月,牛某某在其办公室、锦州市凌河区,先后两次收受冯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人民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2919万元。
19、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时任**银行开发区支行**张某某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末和2012年7月,牛某某分别在铁岭市某饭店、其办公室及锦州市凌河区等地,先后三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20、2012年春节期间至2012年8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担任铁岭**委**、**部**,**委**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开原**化工有限公司在企业经营方面提供帮助。牛某某分别在三亚某酒店、锦州市凌河区及开原市三元世纪大酒店等地,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万元。
21、2012年4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学校教师王某某工作调动至铁岭市**局生产办公室提供帮助。牛某某在其办公室,通过杨某某收受李某某(王某某公公)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2、2012年6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区**、**委**徐某某提任中共铁岭市**局**、**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和2012年7月,牛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和锦州市凌河区,先后两次收受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23、2012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政府**康某某提任开原**管理委员会**提供帮助。2012年8月,牛某某在开原市三元世纪大酒店,收受康某某给予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6382万元。
24、2012年11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山市中共调兵山**委**、**刘某某被提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第**届**会**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7月,牛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和锦州市,先后四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666万元。
25、2012年末,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辽宁**有限公司在企业经营方面提供帮助。牛某某在铁岭经济开发区**饭店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乙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871万元。
26、2013年1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承诺时任铁岭市**办公室**兼铁岭市沈阳经济区**办公室**刘某某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牛某某在其办公室,通过杨某某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7、2013年5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西丰**委**部**朱某某调任中共开原**委**、**部**提供帮助。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牛某某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其办公室、锦州市凌河区,先后四次收受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4214万元。
28、2013年5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人民政府**张某某兼任委员铁岭市**委员会**提供帮助。2013年3月30日和2014年春节前,牛某某分别在深圳市华南城酒店及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10万港元、人民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0757万元。
29、2013年5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铁岭县**镇**会**冯某某兼任辽宁铁岭**管委会**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牛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先后三次收受冯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万元。
30、2013年6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局**孙某某提任铁岭市人民政府**提供帮助。2013年上半年,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某给予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4231万元。
31、2013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委员会**兆某某调任山市中共调兵山**委**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牛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兆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6.3001万元。
32、2013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局**马某某提任铁岭市**局**提供帮助。2013年国庆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牛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马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人民币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721万元。
33、2013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其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铁岭市**区委**邱某某提任丹东市人民政府**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牛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和锦州市银州区,先后四次收受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7.5643万元。
34、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担任铁岭**委**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开原市**局**、**所所长王某某违规用车问题请托说情。牛某某在其办公室,通过杨某某、刘某某收受赵某某(王某某舅父)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部分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铁岭市委**部部务会记录、铁岭市委**和**会记录、医院病志、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凭证、承包合同、出入境审批表及记录、扣押、查封物品清单等书证;
证人钱某甲、钱某乙、孙某甲、杨某乙、赵某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威力
代理检察员:刘 勃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辽宁省海城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4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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