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长岭镇派出所,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3时50分,被告人牛某某饮酒驾驶无号牌红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春市双阳区水库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春市双阳区甩湾林场门前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子良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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