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4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2014年4月1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豫****面包车,由**街行至**组路段时,与在路边的修理拖拉机的**村居民马某某发生纠缠和争吵,后马某某报警,卢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查获牛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行为。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检测,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书证;2、血醇含量鉴定意见; 3、证人马某某、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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