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24021981********,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坊镇**坊村**号,现住**。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涿州市高尔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坛村北治超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醉酒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保定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及照片,车辆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涿州市东城坊镇西城坊村433号,电话1551124****。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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