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龙潭镇**村**号,住汕头市澄海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5时57分,被告人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沿澄海区龙田玉南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澄海区龙田玉南路中段,与对向当事人孙某某驾驶的粤D83****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牛某某受伤。随后孙某某报警,被告人牛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到医院对其抽取血样送检。孙某某现现场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牛某某出院后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牛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牛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孙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扣押清单;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
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案,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林
2020年4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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