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蒙D7****号小型出租车从林东镇**小区驾驶至师范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人血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18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吸毒检测笔录、酒精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等;2.被告人牛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明知醉酒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美香
检察官助理:潘虹园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