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对被告人牛某某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21分,被告人牛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清水河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水河县阳光幼儿园门前,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车辆受损,被告人牛某某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提取被告人牛某某静脉血液做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294.17mg/100ml,达到醉酒浓度。被告人牛某某无证、不戴头盔、醉酒后驾驶未登记上户的二轮摩托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牛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94.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武斌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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