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46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小区**号**单元**室,个体工商业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14时01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裕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谈固东街路口时与同向车道宋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牛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9.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1030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