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33分许,牛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涞源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东2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传唤并对嫌疑人牛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5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贺
检察官助理:李茹婕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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