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6********,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村,住:拉孜县**汽修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拉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拉孜县曲下镇派出所依法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拉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1年2月1日向被告人牛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01时25分,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豫NS****轻型普通货车,从拉孜县**汽修厂驶往拉孜县城方向,当该车行驶至拉孜县嘉定路10号处时,被拉孜县1号便民警务站巡逻民警查货并联系拉孜县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民警对被告人牛某某进行两次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00.7mg/100ml,第二次107.5mg/100ml,随即,交警大队民警将牛某某带至拉孜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血液乙醇含量267.41mg/100ml属于从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正(副)本;2、书证: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4张;现场指认照片三张;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气试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乙醇含量267.41mg/100ml属于从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卓玛
检察官助理:次央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拉孜县曲下镇派出所;
2、侦查诉讼文书卷壹册、侦查证据材料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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