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535,汉族,高中毕业,系****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D*****号黑色珠峰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平安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安大道与四矿路交叉口东3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牛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60mg/100ml。经查,牛某某机动车已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牛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526号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被告人牛某某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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