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4月26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7月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鲁*****学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二环西路高架路104国道下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1mg/l00ml。

同年6月21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并将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牛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芬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28774****);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