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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2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58公里+500米(沂水县马站镇杨家珠江村)路段时,碰撞湖南省石门县***镇**区居委会**组刘某某同向停靠于道路西侧的湘******湘*****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尾部。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399****);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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