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8********,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2019年11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在广饶县**路**村**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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