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镇**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车牌为云A*****号二轮摩托车沿呼图壁县乌伊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825号灯杆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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