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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62********,汉族,文盲,务工,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开发区界司线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该道路与埤导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  宦琴仙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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