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80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郯城县人,郯城县**局职工,住郯城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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