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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生,中专文化,职业:打工,身份证号:4130011977********,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区**镇**路**号,现暂住:东莞市**镇**电子厂员工宿舍,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到案,2020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牛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45mg/100ml)驾驶(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换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三中市场路段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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