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院**号,刑拘前暂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单元**楼**户。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5年11月30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10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已执行),并处罚款1500元(已缴纳);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29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察素齐镇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未执行),并处罚款1000元(已缴纳)。因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9年9月24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20年11月1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干警在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蒙华酒店抓获,于2020年11月15日执行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汽车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乌兰大街(原察素齐镇政府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浙加都超市附近,因与他人发生冲突后被公安局干警带至派出所。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193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值。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取得有效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范欣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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