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陶县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3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址:阿克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单位:无,职业:务工人员,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自阿克陶县乐**小区方向往阿克陶县**公司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阿克陶县**小区前面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阿克陶县公安局便民警务站执勤人员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移交给阿克陶县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处理,民警将牛某某带至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被告人牛士祥涉嫌饮酒驾驶牌号为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现场照片;2.书证:被告人牛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供述;4.鉴定意见: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5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8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执勤交警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戈
检察官助理:王文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址:阿克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89290****。
2.案卷材料1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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