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洪某某***镇人,现住洪某某城****家属院*单元*室,农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检材202005260-1牛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23mg/100ml)驾驶晋L*****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飞虹西大街检测线路段,与前方同向郝某某驾驶的晋L*****号车尾随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机动车辆时被告人牛某某乙醇含量为231.2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兰秀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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